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760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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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22日 | |
| 名 称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6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 在执行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报表审计、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底稿未见评估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估计方法是否恰当,并得到一贯运用,未见评估计算迁徙率方法不同于上期的变化是否适用于具体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2019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审计测算的应收账款减值金额与公司账面记录金额之间的差异作进一步说明,或以账面计提金额高于审计测算金额更为谨慎为由,认可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2019年度 财务报表 审计时,应收账款减值复核底稿存在个别错误。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审计中,采用迁徙率模型作为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迁徙率时采用的是 2016-2018年 的数据,未考虑2019年数据 且未说明原因。应收账款减值计提复核底稿中 一年 以 内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填写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判断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分类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根据相关项目合同约定的付 款条件 恰当评估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分类是否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对审计证据异常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从公司获取的还款计划落款公章与公开查询信息及上年度回函信息不一致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作出进一步核查,未考虑异常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审慎判断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针对某项目完工进度与付款进度不完全匹配的情形,底稿未见对访谈了解到的口头解释合理性进行判断,未审慎判断相关信息用作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 年 4 月 22 日